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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存4840万取钱时被告知存单是假的,银行称:此事与本行无关 全球微头条

来源 : 神州亿哥    时间:2023-04-19 03:24:46

广西,南宁。任先生在某行存了4840万,拿着存单要取钱时被告知存单是假的,后来核实发现,在任先生存钱的同时他的钱已经在另一个网点被他人取走,最后连账号也被注销了,任先生讨要说法。该行:与本行无关,钱是高管拿的。

任先生是做生意的一把能手,这几年挣了不少钱,陆续在某行办理了7次大额存款。最近想要扩大生意,于是决定把之前存的钱取出来。

任先生拿着7张存单来到该行,告诉柜员自己取钱。柜员拿过存单仔细看了一遍,告知任先生这存单是假的。听到这个消息,任先生简直不敢相信,心里慌得不行,于是说明情况,要求该行帮忙查查是怎么一回事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结果这一查,任先生急得团团转。这回不但查出存单是假的,就连自己的账户都被注销了,任先生实在是不知道怎么一回事,要求该行给自己一个说法。

经过调查,发现每次在任先生存钱时,接待他的高管都会以核验身份为由把身份证拿走,随后就制造假的存单,把这假存单给任先生。

而几乎是在任先生存款的同时,他的钱会在另一个网点被取走。该行告诉任先生这是那位高管的个人行为,是他盗窃了任先生的资金,建议任先生报警并起诉那位高管。

任先生一听,觉得该行是在推卸责任。他不赞同该行的说法。

任先生称,存单和卡都在自己手里,而且钱自己已经存在银行,要说那位高管盗窃,那也不是盗窃他的资金,而是该行的,要追回资金不是他的义务,而是该行自己的责任。

同时他表示,按照正常取款流程,都是需要本人亲自到场,放款后还要客户签字按手印。而这位高管之所以拿到钱,肯定是通过非正常取款流程取得,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,该行应该为此负责。

一、该行称是为任先生办理的那位高管把他的钱取走,与本行无关,该行的说法合理吗?

1、首先任先生在该行存钱,是与该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,并不是和该行的某一个员工形成合同,因此任先生把钱存在该行,该行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
任先生把钱存到该行,该行就有义务保障任先生资金的安全,这也是作为储户把钱存入该行的目的,如果无法确保资金的安全,应该不会有哪个顾客敢把钱放心存进去。

2、其次,任先生已经把钱存入了该行,就是把财产安全的义务转移给了该行,作为这笔钱的管理方,应该保障任先生来取之前的安全。

而为任先生办理的高管,利用职务之便偷偷把任先生的钱转走,作为该行员工,他是在该行内转的钱,可以说是盗窃该行的资金,而不是任先生的。

退一步来讲,即使盗窃的是任先生的资金,但是也是该行的管理疏忽而导致的,也是存在过错的,因此追偿这笔钱应该由该行去追偿,而不是推卸给任先生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任先生的存折和卡一直在身上,并没有给他人提供取款的可能。而实际上是在该行办理存款之时,办理业务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任先生信息,作为一个普通储户,既然来存钱,肯定是信任该行员工的。

而按照正常流程,取款需要本人在场,而且需要签字按手印,而显然对方取任先生钱时是通过非正常手续,但是该行却没有察觉,让员工7次做出这样的行为,属于没有尽到监管义务,是存在过错的,因此这过错由其先行承担,再向员工追责。

二、该行说高管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,而任先生觉得是职务侵占,那属于什么行为呢?

职务侵占是指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这位高管是在利用他的职务之便,才能够把任先生的财产转移,如果不是他的身份,估计是无法做到的,因此该高管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任先生的4840万存款数额属于巨大的,因此该高管将会面临10年以上的刑罚。希望对方能够积极返还存款,争取可以减刑。

对于此事,您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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