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近期,河北一市民翟先生发布视频称,刚拆封的电器,生产日期竟然比当天还晚了两天,此事引发广泛讨论。15日,该电器厂家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:打错了,电器跟食品不一样,不影响使用。对此,有律师表示,此举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,甚至有可能涉嫌消费欺诈。
视频显示,该电器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8日,制造商为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,生产厂家为山东众旺电器有限公司,而该视频发布时间为6月6日。视频评论区有不少人留言表示:离谱。
▲生产日期比视频发布日期还晚2天。 图片来源/视频截屏
根据商品条形码信息,上游新闻记者在相关查询网站搜索发现,该产品为家用电风扇落地扇,制造商跟厂家的信息,也与翟先生发布的吻合。
依据电器上的信息。记者联系上制造商。工作人员表示,将向厂家进行反馈,如果是授权公司,将进行管理。记者又联系上厂家,对方表示,生产日期每天都在更新,可能工作人员打标签时失误,打错了,电器跟食品不一样,不影响使用。一般而言,年份不会错,主要是月份和天数。公司会加强管理,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。
▲此事引发数千条评论。 图片来源/视频截屏
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伪造商品的产地,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,篡改生产日期,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,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,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。不符合规定的,责令改正;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,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
对此,北京市康达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磊表示,消费者有知情权,生产日期比拆封日期还晚,生产日期并非真实,也反映出产品的标识不规范,不管厂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,客观来讲,说明其质量检验体系或者检验流程存在问题,企业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,甚至还有可能涉嫌消费欺诈。对此,消费者可向厂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。
上游新闻记者朱婷实习生张栩之图片来自网络
(文章来源:上游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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